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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盛翔
  14日上午,5位蘭州居民對涉事的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提起了訴訟。但蘭州市中院拒絕了這一起訴狀,理由是“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”。(4月15日《中國青年報》)
  面對權益被嚴重侵犯的現實,蘭州市民理性選擇拿起法律武器維權,這是對法治理念的踐行。無論從哪個角度說,這都應該是政府和社會所樂見的。可是,當地法院的態度,卻是拒絕受理。這一表態引發輿論強烈質疑,最集中的想法是:這一事件中,蘭州市民難道都沒個通過法律途徑說理的地方?
  蘭州中院拒絕受理的理由是“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”。具體來說,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內容是:對污染環境、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,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換言之,公民個體沒有訴訟主體資格。法院拒絕受理本身,很難說在法律上完全沒道理。
  就是說針對污染環境、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,直接請求保護個體利益,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公益訴訟的範圍,而是屬於一般的普通民事訴訟。但是,不知道蘭州中院在拒絕受理市民訴訟時,有沒有“順便”告訴他們,可以通過怎樣的法律途徑來維權呢?比如,市民可以委托消協或者註冊環保組織,進行公益起訴?
  3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消法明確規定: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,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這一法條正式賦予了消協組織公益訴訟權。但到目前為止,我們似乎還沒看到哪裡的消協組織,正式行使了該項權利;那麼,這一次呢?蘭州市民對自來水苯超標的訴訟請求,被法院以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理由拒絕了,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消協組織,能關註到嗎?
  蘭州市民或許已經飲用了8天的苯超標水,潛在的健康損害無法輓回,他們被侵犯的權益必須得到維護。而這樣的維權行動,最佳的方式就是通過法律途徑實現。現在,既然法律未能賦予普通公民發起公益訴訟的權利;那麼——親愛的消協,蘭州人喊你公益訴訟呢。  (原標題:誰該來為蘭州人進行公益訴訟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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